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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宏旺与河南宇航通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旺,河南宇航通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宇航通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刘建磊,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宏旺诉河南宇航通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