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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72号原告杨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某某系代理支部书记。被告李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扶余市创业村民委员会、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下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