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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刑终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文平合同诈骗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终第16号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同年5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1日被临渭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于当日释放。2015年3月3日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志鸿,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志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