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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与章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章苏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942号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城商业街步2-10号。经营者吴斌,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章苏南。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诉被告章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