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与章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章苏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942号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城商业街步2-10号。经营者吴斌,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章苏南。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诉被告章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骏泰电脑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