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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宋福全与李淼、杨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全,李淼,杨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宋福全。被告李淼。被告杨文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全与被告李淼、杨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170元,由二被告李淼、杨文辉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