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查文彬与王佳祥、杨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文彬,王佳祥,杨世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查文彬。委托代理人:鲁亚萍,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佳祥。被告:杨世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友谊路幸福花园23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亚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文彬与被告王佳祥、杨世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文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文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查文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