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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85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