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85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