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慢生活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荣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慢生活装饰材料经销处,荣金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736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慢生活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者孙大勇,男,1973年生。委托代理人孙丽,女,1975年生。被告荣金泉,住址不详。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慢生活装饰材料经销处诉被告荣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荣金泉于2012年9月1日在原告处购买多层实木桦木26地板,每平方米519元,预交定金500元,余款货到后付清。送货当日被告要求先安装,安装后结账,但安装后被告没再出现,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岭市银州区慢生活装饰材料经销处的起诉。诉讼费用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初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