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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20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熊某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金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