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振亮与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亮,王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亮,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建明,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涛,农民。上诉人王振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振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建明、被上诉人王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吕学东审判员 陈宗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