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强申请执行刘建成、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刘建成,梁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成,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梁桂英,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刘建成妻子。本院在执行赵强与刘建成、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成、梁桂英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