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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小勤与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勤,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白沙中心卫生院,刘淑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74号原告蔡小勤,女,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被告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段振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庚,镇长。被告合江县白沙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宋朝铎,院长。被告刘淑西,女,生于1964年2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蔡小勤诉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江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合江县白沙中心卫生院、刘淑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小勤于2016年3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收取3320.5元,由原告蔡小勤负担。审判员  杨绍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