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玉翠与王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翠,王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60号申请人:张玉翠(曾用名张广秀),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王丽,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玉翠(曾用名张广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王丽在安徽省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以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宿涡路标段工程款收入588980元,并由担保人张广峰(身份证号码)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淮六路东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濉私房字第)的房产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玉翠(曾用名张广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王丽在安徽省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以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宿涡路标段工程款收入588980元。扣留期限至本院通知依法解除扣留时止。二、查封担保人张广峰(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韩村村淮六路东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濉私房字第)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