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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左云县小额贷款公司与杜生录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云县……有限责任公司,杜生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37号申请执行人左云县……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左云县云兴镇东延路民爆公司。被执行人左云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杜村。法定代表人杜生录,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生录,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左云县公证处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左证字第4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左云县……有限责任公司、杜生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3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生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6343825元。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杜生录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学刚审 判 员  李世斌代理审判员  魏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