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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明军与刘德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军,刘德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75号原告:吴明军,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德红,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吴明军与被告刘德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