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明军与刘德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军,刘德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75号原告:吴明军,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德红,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吴明军与被告刘德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