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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江海与陈国涛、陈国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海,陈国涛,陈国志,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江海,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国涛,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国志,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7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