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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季必芹与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必芹,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季必芹,女,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县陡沟镇三河行政村朱庄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4********。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都人家6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童朝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必芹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必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必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