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李岸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李岸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85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岸勇,男,199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李岸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