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伟城与林成合、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城,林成合,林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伟城。被执行人林成合。被执行人林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伟城与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0111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二单元305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成合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发现车牌号为浙C凯瑞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玉清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6)浙0327执291号执行��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成合、林玉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