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厚乐与陆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078号原告陈厚乐,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陆建顺,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厚乐与被告陆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厚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建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厚乐诉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以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29日前归还并以本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新行路房屋)做抵押。被告承诺逾期不能归还,自愿承担本息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正在变卖房产为由拖延。2015年4月被告将新行路房屋卖掉后仍然没有还款。2015年9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妻子金莹娟和儿子陆春晖,他们代被告归还原告100,000元。然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100,000元;2、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建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因经营和生活需要,借到原告现金200,000元,逾期不还,被告自愿承担本息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案外人马友雷、代领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被告作为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同意以新行路房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原告,作为借款200,000元的抵押,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201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妻子金莹娟、儿子陆春晖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金莹娟、陆春晖于2015年9月20日归还100,000元,余款由陆春晖配合原告寻找被告讨要,与金莹娟、陆春晖无关。现双方约定,陆春晖于2015年9月20日还款100,000元后,原告不得再向金莹娟、陆春晖讨要剩余的借款及利息。2015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借条、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为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0元,符合借条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建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厚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陆建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厚乐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陆建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伶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