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邓开珍与谢松华、曾国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珍,谢松华,曾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邓开珍,男,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谢松华,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曾国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开珍与被告谢松华、曾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谢松华、曾国强于2016年1月5日因对洪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洪政林证撤(2015)6号撤销决定书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本案必须以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兴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