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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邓开珍与谢松华、曾国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珍,谢松华,曾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邓开珍,男,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谢松华,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曾国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开珍与被告谢松华、曾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谢松华、曾国强于2016年1月5日因对洪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洪政林证撤(2015)6号撤销决定书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本案必须以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朝兴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