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至全,彭晓莉与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全,彭晓莉,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585号原告周至全,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晓莉,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春,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周至全、彭晓莉诉被告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全、彭晓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至全、彭晓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至全、彭晓莉提出对被告黄小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至全、彭晓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至全、彭晓莉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