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学兵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217号原告黄学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辰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0100-0。法定代表人索书和,职务:总经理。原告黄学兵诉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学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黄学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学兵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仕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