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伟明与杨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明,杨彦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86号申请人黄伟明。委托代理人黄震宇,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彦军。申请人黄伟明与被申请人杨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伟明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彦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苏B×××××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伟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彦军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伟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袁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