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3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