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苏世龙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苏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苏世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苏世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世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世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4414.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