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煌辉与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煌辉,黄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392号原告胡煌辉,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紫云村六组。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苏慧,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黄绍敏,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双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XX成,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煌辉诉被告黄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煌辉于2016年4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煌辉的申请撤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煌辉撤回对被告黄绍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胡煌辉负担(此款原告胡煌辉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缴纳)。代理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苗速录书记员王一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