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莉与葛运华、杨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葛运华,杨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83号原告:王莉,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运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杨玉良,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葛运华、杨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从3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王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玉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