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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易红、关敬平、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红,关敬平,李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39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亚洲,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易红。被告关敬平。被告李欣。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红、关敬平、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告易红、关敬平、李欣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冰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