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国权与刘军、刘正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权,刘军,刘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权,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军,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正奎,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正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刘正奎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于2016年1月15日、4月6日共履行标的款、诉讼费和执行费19887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