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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三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