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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希平与张殿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平,张殿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王希平,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殿国,男,51岁,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平与被告张殿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经土地部门现场实测,发现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所标注数据与原告的土地实际使用现状严重不符,因此应当先由其他机关确定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属界限,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郎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