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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特22号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89号。法定代表人:叶辅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李娜。申请人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望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裁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港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鹭、被申请人李娜均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港湘公司诉称: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李娜申请的年休假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但港湘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与李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港湘公司亦已承担了与李娜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故港湘公司不应再支付李娜未休年休假工资1656元。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3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李娜承担。被申请人李娜辩称:1、李娜自2012年5月起就入职港湘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就近一次将于2016年1月30日到期。港湘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李娜发出辞退通知书,“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为由,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与李娜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任何赔偿,属于违法解除。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港湘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李娜满足5天年休假的资格。截至2015年11月24日港湘公司与李娜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李娜都未休国2015年的年休假,故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56元。综上所述,港湘公司以“支付李娜年休假工资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实属于无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逃避法律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港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申请理由,港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有劳动仲裁的事实,及双方都收到了裁决书。证据二、请假单,拟证明李娜的年休假时间2015今年11月23日至27日,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李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辞退通知书,拟证明2015年11月20日与港湘置业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李娜还没有休2015年的年休假。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诉讼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李娜对港湘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李娜在2015年没有休年休假。港湘公司对李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并与案件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港湘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因李娜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考虑。对于李娜提交的证据,因港湘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考虑。本院审理查明:李娜于2013年2月入职港湘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2015年11月20日,港湘公司以李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李娜作出予以辞退的决定,并发出辞退通知书。之后,李娜向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港湘公司:1、支付2012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经济补偿11040元;2、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代通知金2760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56元;4、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工资1600元。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3号裁决:1、港湘公司支付李娜经济补偿9660元;2、港湘公司支付李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760元;3、港湘公司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656元;4、港湘公司支付李娜2015年11月的工资1600元。以上合计15676元。港湘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另查明:李娜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60元。港湘公司对李娜未休2015年度年休假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作出的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3号裁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李娜在港湘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其未休2015年度的年休假,港湘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该公司应当支付李娜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港湘公司主张李娜的2015年度年休假申请是在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因此不应当支付李娜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港湘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望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湖南港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