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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488号原告:成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