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488号原告:成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