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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寿明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寿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89号原告董寿明,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城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贾睿,镇长。委托代理人贠振,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寿明因要求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董寿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