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月鹏与戴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鹏,戴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朱月鹏。委托代理人张宏军、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莉。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月鹏诉被告戴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朱月鹏负担。审 判 长 罗晓文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赵胜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附上诉须知一份书记员顾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