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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月鹏与戴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鹏,戴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朱月鹏。委托代理人张宏军、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莉。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月鹏诉被告戴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朱月鹏负担。审 判 长  罗晓文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赵胜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附上诉须知一份书记员顾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