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夏靖诉王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王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5771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胡原,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萍。原告夏靖诉被告王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桂萍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80275.2元,还款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9800.00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20475.2元,被告于收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合计80275.2元,被告截至2015年2月15日还款3344.8元,现未还本金76930.40元。根据借款协议第6条(1)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10%按月计算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协议约定,因借款人未还款而导致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因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930.40元,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年利率24%的利息及律师费5062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275.2元,还款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经被告授权及同意,直接从借款中扣除审核费、咨询费、服务费、信访咨询费20472.2元,协议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照当月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收取罚息;若被告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以上,原告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还约定了因被告未还款带来的调查费及诉讼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9800.00元,原告截止2015年2月15日还款3344.8元,尚欠本金76930.40元未还。2015年10月12日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告委托该所律师诉讼,律师代理费5062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银行转账凭记、收据、委托扣款授权书、银行卡复印件、信和还款项客户告知书、借款申请表、签约核查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桂萍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暇疵,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还款。到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930.40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违约,双方借款协议履行期未届满,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故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桂萍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王桂萍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6930.4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62元;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46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桂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雅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