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奇与陈洪杰、王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奇,陈海杰,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奇被执行人:陈海杰被执行人:王影赵奇申请执行陈海杰、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1069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