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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奇与陈洪杰、王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奇,陈海杰,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奇被执行人:陈海杰被执行人:王影赵奇申请执行陈海杰、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1069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