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亮与被上诉人汤玉群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亮,汤玉群,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2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亮,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居小亮,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玉群,女,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大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琴,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四福巷*号10。经营者张跃凤,男,1975年8月6日生。上诉人姚亮因与被上诉人汤玉群、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5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汤玉群搭乘其丈夫张宏州的电动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大四福巷自南向北骑行。当行至南京市秦淮区大四福巷9号门前,电动车倒地,造成汤玉群受伤。当晚汤玉群到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汤玉群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当日汤玉群按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29日进行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于同年8月6日出院,为此共花费医疗费用28827.70元。2015年9月8日,汤玉群再次住院,于同年9月9日进行右踝关节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于同年9月11日出院,为此共花费医疗费用3412元。现汤玉群以其受伤原因系姚亮经营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时在路上倾倒油污所致,诉至法院,要求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汤玉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连带赔偿汤玉群医药费损失322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合计32519.7元。另查明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是张跃凤。事发时该店的实际经营人是姚亮。庭审中,汤玉群提供证据公安视频光盘。证明:1、姚亮及其店内粉红上衣女店员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上午10点10分,10点49分、11点16分,下午14点55分,15点31分,15点46分,15点54分,18点32分,多次向道路及阴井倒油污,上午10点15分开始车辆经过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门前道路,将油污碾压成一条长度超过20米的油污带;2、姚亮店内黑衣女店员意识到危害,并清理油污;3、路面油污导致经过该处的其他路人滑倒;4、路面油污导致汤玉群丈夫骑车载其经过此路段时滑倒,致使汤玉群受伤。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对汤玉群提交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其并不能证明汤玉群要证明的内容。其提出:1、倾倒的并非油污,而是浸泡鸭血及粉丝的水。2、由于当天是阴雨天,姚亮店铺门面地面比较低,形成了积水,汽车路过的时候容易将积水溅到门前行人及电动车上,故店员才向积水处抛洒煤渣及清理污水。3、其他路人滑倒也并非是在店面前,都是距店面较远的地方。4、一方面汤玉群乘坐其老公的电动车车速本身较快,同时其也违反了南京市交通法规的规定,按规定电动车是不允许带人的,即使带人也只能带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另一方面因汤玉群摔倒的地方存在环卫工清理垃圾时留下的油污。所以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认为汤玉群摔倒与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无关。汤玉群提供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汤玉群丈夫手机通话清单,证明汤玉群受伤的原因是事发路段的路面上有油污,受伤后汤玉群丈夫即打电话报警。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对汤玉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记载的“因路面有油污滑倒”并非姚亮的行为所致。汤玉群提供南京市第一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编号为1221215、1229468)、住院收费票据及医药费明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1、汤玉群摔伤后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当晚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6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28827.70元;2、汤玉群于2015年9月8日住院进行取出拉力螺钉的右踝关节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共支付医疗费用3412元;3、汤玉群按医嘱休息五个月。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对汤玉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汤玉群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来承担;疾病诊断书上的休息时间太长,应该有相应的鉴定报告来支持。汤玉群提供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宏州的暂住证、张存业(张宏州的父亲)的租房协议、张宏州的租房协议、汤玉群的户口本、房租收据,证明汤玉群在2010年5月后就居住在南京。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对两份租房协议以及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姚亮提供:照片八张,光盘一张,证明事发地点每天都有环卫车清理垃圾,清理的时候路面上留下大面积油污以及垃圾。汤玉群提出姚亮提供的证据,证明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1、其只能反映某一天垃圾车有污染路面的现象,而不是每天。2、从录像中人物的着装可以推定其不是发生在7月,录像中也看不出有路人因此而摔倒。3、垃圾车泄漏系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四福巷的西侧与汤玉群及其老公骑行的东侧以及其他骑车人摔倒的地点都不在相关的轨迹上。因此,姚亮提供的垃圾车污染地面情形与汤玉群因油污污染地面而摔倒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光盘、病历、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医药费明细、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结婚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根据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道路两侧的单位、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本案汤玉群丈夫在事发当晚骑乘的是电动自行车,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本就应谨慎驾驶,而汤玉群在明知电动车本身负载低、稳定性差,再加上一个人的重量将使得方向盘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却违反相关交通规定,仍乘电动车通行,致使车辆滑倒,汤玉群受伤,汤玉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按照南京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在经营期间,应当保持其店铺前责任区的整洁,而从汤玉群提供的视频光盘可以看出,事发当日该店的实际经营人姚亮以及该店的其他员工,在数次将污水倒向店铺旁边的阴井中时,时有漫溢现象,且姚亮有将污水泼向门前道路上的行为发生,致使店铺门前有污水聚积,车辆经过该路段时,车轮碾沾污水,形成一油污带,导致骑行至该路段的包括汤玉群及其他行人滑倒,汤玉群因此而受伤,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姚亮作为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的实际经营人应与该店共同承担责任。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汤玉群与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负有同等责任。汤玉群损失的50%应由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汤玉群自行负担。汤玉群的损失:1、医药费32239.7元,各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各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汤玉群的以上两项损失合计32519.7元。该损失的50%,即16259.9元,由姚亮、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予以赔偿,其余损失16259.9元,由汤玉群自行负担。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姚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汤玉群赔偿款16259.9元。宣判后,姚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被上诉人摔倒的地点不是在上诉人店门口,事故的发生与上诉人无关。二、上诉人虽然存在不文明经营行为但上诉人并未向阴井里倾倒油污,更不会形成油污带。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看,倾倒的浸泡溪菜水只有极少数溢出地面,不可能因此而形成被上诉人所称的油污带。三、被上诉人搭乘电动车摔倒完全是由于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原因造成的,和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摔倒的地点距上诉人店面右侧20多米,距上诉人倾倒污水的阴井30多米,即使路面上存在油污带,但被上诉人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油污带的形成与上诉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另外由于被上诉人及其丈夫本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规驾乘电动车,且反道行驶,经过本就容易摔倒的清运垃圾的地方,产生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身承担。被上诉人汤玉群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其店员向道路阴井倾倒油污,而油污被过往车辆碾压形成油污带,因油污造成路滑致使答辩人以及另外四名电动车骑车人摔倒。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自身承担50%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该认定明显减轻了上诉人与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应承担的责任。上诉人考虑到避免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作为邻里不愿意激化矛盾,放弃了要求重新认定责任比例的合理的上诉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妥当。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的实际经营人姚亮以及该店的其他员工,在事发当日多次将污水倒向店铺旁边的阴井中,致使店铺门前有污水聚积,车辆经过该路段时,车轮碾沾污水,案发地点形成油污带,导致骑行至该路段的汤玉群滑倒受伤,故汤玉群的损害后果与姚亮以及该店员工倾倒污水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此,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及其实际经营人姚亮应对汤玉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次纠纷的起因、结合事发经过以及汤玉群的过错程度,作出南京市秦淮区古城鸭血粉丝汤店、姚亮对汤玉群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姚亮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姚亮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姚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洪 霞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