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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界与被告汤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界,汤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55号原告周界。被告汤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界与被告汤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界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闯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界撤回对被告汤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