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广国与刘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国,刘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916号原告王广国,居民。被告刘绪国,居民。原告王广国与被告刘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楠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