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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广国与刘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国,刘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916号原告王广国,居民。被告刘绪国,居民。原告王广国与被告刘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楠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