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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2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代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