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座峰、付治菊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座峰,付治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8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座峰,男。被执行人付治菊,女。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座峰、付治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22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2016年3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黄座峰名下存款10065.29元、无房产、车辆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8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