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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06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熊道松,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川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