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与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黄金选厂、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黄金选厂,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周家庄汽车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负责人初英杰,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黄金选厂,住所地牟平区武宁镇驻地。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周家庄汽车大修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武宁营业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黄金选厂、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周家庄汽车大修厂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04)牟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4)牟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