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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如意与苏情谋、庄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意,苏情谋,庄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632号原告黄如意,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苏情谋,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骂(曾用名:庄小云),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如意与被告苏情谋、庄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如意及被告苏情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苏情谋因机械加工业发展需要资金,于2011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苏情谋为此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原告曾向被告苏情谋多次追讨,但其均以种种理由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苏情谋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每月都按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庄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兹向黄如意女士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苏情谋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告、被告苏情谋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苏情谋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有被告苏情谋出具的借款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苏情谋亦确认无误,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苏情谋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诉争债务形成于被告庄骂与被告苏情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苏情谋明确约定诉争债务为被告苏情谋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其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故诉争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庄骂与被告苏情谋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庄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情谋、庄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如意偿还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苏情谋、庄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俊高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