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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惠东与杨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惠东,杨彦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87号申请人李惠东。委托代理人黄震宇,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彦军。申请人李惠东与被申请人杨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惠东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彦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苏B×××××轩逸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惠东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彦军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惠东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袁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