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872号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零路2院29幢1单元0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83658078G。法定代表人曾彩军,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用科,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11490-8。法定代表人柏兴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媛,该公司行政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牟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证据准备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