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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红甫,新疆新怡发中润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红甫,新疆新怡发中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330号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范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甫,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新怡发中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甫、新疆新怡发中润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