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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厦,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厦。委托代理人戴均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厦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常熟市银湖花园的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等级为三级。赵厦系该小区10幢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49.45平方米。2010年1月30日,常熟市莫城银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的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银湖花园别墅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为1.50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交纳为期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等事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计7862.63元,由于赵厦未能交纳上述物业服务费,为此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登记所有权资料、照片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原告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赵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86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常熟市银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赵厦应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赵厦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有碍银湖花园小区的正常管理、服务,也损害了其他已付费业主的正当权利。赵厦反映的大型消防车无法从东大门进入小区、名贵树木被盗、电子防护网只做了一半、小区业主填埋景观河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作为等问题,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足以导致赵厦据此行使抗辩权可拒付物业服务费,对赵厦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2012年2月起,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银湖花园50位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纠纷要求法院处理,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赵厦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为7862.63元。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赵厦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厦给付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862.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厦负担。上诉人赵厦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间,存在大型消防车等不能正常进入小区、名贵树木被盗走、电子防护网只做了一半、小区业主填埋了小区景观河等行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上诉人有权拒付物业费;2、原审法院未能准确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举出新的有效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厦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银湖花园别墅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物业管理不到位,首先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亦不能作为上诉人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理由。至于上诉人赵厦所称的诉讼时效问题,经查常熟市洁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就银湖花园业主欠缴物业费问题向原审法院主张过权利,因此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赵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